民法訴訟時效的應用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54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民法中的債務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TAG標籤:訴訟管轄 訴訟時效 民法 訴訟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