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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制度與行政訴訟制度有什麼聯絡

行政複議制度與行政訴訟制度有什麼聯絡
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的聯絡與區別

行政複議是指不服行政處理的當事人申請原處理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審查原處理並重新處理的行為,它是行政複議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訴,對原行政處理決定進行審議,維持、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理決定的行為。


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相結合,構成了解決行政爭議的全過程。對一些不服行政複議決定可以提出行政訴訟的行政案件來說,行政複議成了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式,是否經過了行政複議,成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所必須審查的一項內容,但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也有很大區別:


(1)處理機關不同。處理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處理行政訴訟的機關是人民法院。


(2)處理行為的法律屬性不同。行政機關的複議行為屬司法性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行為屬於司法行為。


(3)處理程式的法律屬性不同。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複議的程式屬於行政程式,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程式屬於訴訟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