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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離婚一定能判離

第二次起訴離婚一定能判離
第二次起訴離婚一定能判離嗎

我們先來認真分析一下“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一般會判離”這種認識正確與否。我國婚姻法與民事訴訟法有個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這也正是很多當事人認為的“第一次起訴後要等半年才能進行第二次訴訟”的根據來源。從法理角度來分析該規定,我們不難看出立法者制定該法條的原因:離婚是個嚴肅的問題,不僅牽涉男女雙方,往往還會牽連到子女或雙方的家庭的利益,當事人對此應持慎重態度。如果允許離婚案件的原告在夫妻感情沒有達到法定破裂標準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反覆起訴,不僅是不負責任,也會浪費司法資源。所以不如設定一個“緩衝期”來考驗雙方的真實感情狀態,如果半年後原告仍然堅持離婚,那就說明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此時在第二次起訴離婚時再考慮判離的問題。這麼做既讓法院的離婚判決尊重了事實,也節約了司法資源。由此可見,該規定中的半年時間對於離婚案件的當事人雙方來講實際上就是個感情考驗期。既然是個考驗期,當然要考驗雙方,而不是單是考驗一方。那麼,讓雙方都知道該半年是考驗期便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所以,在第一次起訴離婚過程一定要讓被告知道原告已經提起訴訟並知道訴訟的結果(公告送達在法律上也視為通知了被告),才談的到雙方是否知道接下來的考驗期問題。但如果原告起訴離婚後,法院正式通知送達被告之前,原告便撤訴,則很難說被告知道第一次起訴接下來的半年考驗期問題。同時,在審判實踐中還有很多原告為了達到不合法目的而故意“偷偷起訴後再偷偷撤訴”,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離婚”。所以,目前法院一般認為原告第一次起訴後,被告未接到正式通知與送達的情況下,原告便撤訴,半年的等待時間不能視為考驗期,所以原告第二次起訴仍不能認定夫妻感情破裂,不判離的可能性與第一次起訴離婚一樣。


要想法院判決夫妻離婚的,自然也是要符合判決離婚的標準才行,此時的標準就是唯一的,即要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完全破裂了才行。當第一次起訴離婚判決不準離的時候,第二次起訴離婚如果沒有新證據、新理由的話,則需要在六個月之後才能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