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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定淮門聚眾鬥毆

南京定淮門聚眾鬥毆
聚眾鬥毆的判定



1、經常組織人去打架,或者多次跟著組織去參與打架;


2、參與打架的人數非常多,有一定的規模,並且這種行為在社會上產生了不好的影響;


3、不顧任何人和部門的約束管理,私自在公共場所組織人群鬥毆,並且沒有考慮到其他公民的人身安全,這種隨時聚眾鬥毆的行為已經嚴重擾亂了社會的治安,讓公民對自己的生活環境產生了危機感;


4、參與多人打架的時候,身上攜帶有危害人體安全的利器;


嚴格來說,不管你是主要的帶領者還是主要參與者,只要你有出現上面說到的情況,一旦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時候,就會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聚眾鬥毆是社會上非常不好的一個現象,所以我們在教育子女的時候,一定要跟他們說說聚眾鬥毆的嚴重性,不要以為沒有達到成年人的年齡就可以聚眾鬥毆,未成年人犯下的錯誤,都跟監護人有關,監護人也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