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侵權法院取證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5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員工怎麼解除勞動合同?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TAG標籤:其他侵權 侵權 環境 取證 法院 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