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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農村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山東省農村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山東省聊城柵戶區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山東省聊城柵戶區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柵戶房屋拆遷的賠償標準: (一)土地儲備中心對危房棚戶區土地實行收購,以淨出讓方式供地。淨地出讓後獲得的出讓收益,扣除按規定繳省的費用後,專項用於支付銀行貸款本息和毛地收購資的週轉以及危房棚戶區安置房建設。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實行土地行政劃撥,對改造後的房屋納入產權產籍管理,辦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實租賃供地。 (三)安置房建設專案行政事業性收費(以費還貸專案除外)全免,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項明細附後)。 (四)安置房房屋拆遷補償契稅先繳後返;對安置房住宅上靠標準戶型增加的建築面積部分,營業稅等稅種由地方稅務部門向省申請暫緩繳納。 (五)安置房建設專案用地紅線以外沒有配套管網的或達不到專案配套要求的,電業、熱力、供水、排水、燃氣等部門應按規劃要求無償同步建設至小區紅線。對騰空用於商品房建設的地塊,電業、熱力、供水、排水、燃氣等部門應按規劃要求同步建設,所需費用由摘牌的商品房開發主體,按照國家、省、市所規定的正常標準結付;涉及配套管網施工中的破道、綠化等費用免繳。 (六)對安置房建設專案,政府各職能部門要同步辦理相關手續,保證專案的開竣工時間。 (七)小區配套建設標準要滿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區政府組織被安置居民以招標方式選擇物業公司,對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物業費三年內減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區政府承擔。 (八)在進行安置房建築設計時,應根據周邊服務設施現狀,建設一處或幾處綜合市場,用於提供公益性就業崗位,其產權歸市政府所有,由區政府負貴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