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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權主要包括三項權利

姓名權主要包括三項權利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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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權主要包括哪些權利


我國《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這是我國法律對姓名權內容的明確界定。


  1、姓名決定權。

姓名決定權,即公民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這是公民基本的人格權利。公民取得正式姓名應當一發辦理有關法律手續。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第7條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並將其姓名登入戶籍登記薄。棄嬰應由收養人或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公民的姓名一經登記,就成為公民的正式姓名,並開始受法律的保護。


  2、姓名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是指公民使用自己的姓名以明確自己的身份的權利。姓名具有表彰自己、區別他人的作用,公民只有使用自己的姓名,從事民事行為,才能將民事行為的後果歸於自己名下(當然採用假名或假冒他人姓名從事違法行為除外)。依據法律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公民必須使用自己的正式姓名,如在證件上簽字等。在某些情況下,公民可以授權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從事某些民事行為,但這有嚴格的限制,以不損害第三者的利益和不引起第三這的誤會為限。


  3、姓名變更權。

姓名變更權,指公民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可以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這是公民姓名決定權的自然延伸。但公民改變姓名,必然會涉及到他人和社會的利益,因為公民已使用其原名參與各種民事活動,所以公民改變姓名必須按有關法律辦理。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未滿18週歲的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其本人或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18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對公民的筆名、藝名的變更,不需要辦理法定的更名手續。


  4、姓名維護權。

姓名維護權,是指姓名權人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或遭受妨害的情況下,有權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等請求,以保護和實現其權利。該請求既可向加害人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訴訟提出。

從上文可知,姓名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格權,受到法律所保護。如果其中的一項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您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並可要求承擔相應的責任。當協商不成,您可以打官司,打官司畢竟比較複雜,還需要收集一些證據,此時,為了少花點時間和精力,您可以找律師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