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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搶劫辯護詞

二審搶劫辯護詞
二審無罪搶劫罪辯護詞
目前的這個二審無罪搶劫罪辯護詞,具體是,對社會造成了非常不良的影響,是司法機關重點打擊的犯罪方式。而對於搶劫罪和搶奪罪的處罰方式存在不同,所以有效的界定搶劫罪和搶奪罪顯得非常重要。但實際上,我國的立法所固有的高度抽象性導致不可能一一對應實踐中搶奪犯罪的具體情形,這就為有效的區分和界定搶劫罪和搶奪罪增加了相當大的難度。所以,有效界定搶劫罪和搶奪罪,研究兩者的區別與聯絡,具有非常大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因此,本文從研究搶劫罪和搶奪罪界定的重要性出發,首先分析了搶劫罪和搶奪罪之間的聯絡:攜帶凶器搶奪的準搶劫罪;由先行的搶奪行為轉換成的轉化型搶劫罪;暴力強度較大的搶奪行為;兩罪都是財產犯罪。接著探討了接著探討了搶奪罪以及搶劫罪兩者之間的不同之處:其不同之處主要體現在兩者的犯罪客體上,其中,搶劫罪的犯罪客體是公民的財產權和公民的人身權,而搶奪罪的犯罪客體主要是指的公民的財產權。另外,對於搶奪罪,其主體必須是年滿十六週歲以上。最後得出:在以後的界定中,應該進一步完善界定搶劫罪與搶奪罪暴力的區分標準,同時,在區分搶劫罪和搶奪罪的時候,應當同時注重暴力的程度和使用暴力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