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25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刑訴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TAG標籤:金融保險法規 保險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金融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