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03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有哪些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1、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譭棄或者偽造證據的;2、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3、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逮捕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TAG標籤:家屬 縣級 刑事辯護 不予 強制措施 逮捕 公安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