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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從看守所服刑出來都注意什麼

拘役從看守所服刑出來都注意什麼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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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哪些方面解決看守所留所服刑超期羈押問題

1、完善法律文書管理制度

為防止執行程式的脫節,有利於看守所對在押罪犯的管理,法律、司法解釋應統一規定,明確人民法院應將執行的法律文書送交看守所,由看守所持人民法院的執行法律文書負責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2、堵塞監獄拒收的漏洞。必須改革現行監獄管理體制和執行體制的弊端,實行監獄與企業相分離,杜絕監獄拒收年齡較大或有病的罪犯的漏洞。監獄要嚴格按照《監獄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接收罪犯,不得擅自降低標準,除有嚴重疾病或懷孕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外,對應投勞的罪犯不得拒收,對無理拒收的應追究領導責任。

3、強化監所檢察監督。加強對留所服刑審批手續的監督。看守所對餘刑在一年以上因特殊原因,如留作耳目等,需要留所服刑的,應當逐人建立檔案,經主管局長審批,並徵得駐所檢察人員同意後方可留所服刑,其他不符合條件的均不得留所服刑。監所檢察人員除有建議權外,對不應當留所服刑的應有否決權,未經駐所檢察人員同意,不符合條件的不得留所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