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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人員重新犯罪

監外執行人員重新犯罪
監外執行人員重新犯罪如何處理

監外執行人員重新犯罪將會被收押來進行一個相關犯罪的處理,並且要對於他所犯的一個罪行進行仔細的調查,再次的進行判決之後合併的進行執行,這是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當中257條規定的一些情形。監外執行又犯罪的,被收監羈押,未執行刑期及新犯罪判決刑期合併計算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