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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要注意什麼

結婚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要注意什麼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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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要注意什麼

婚內夫妻財產約定有以下注意事項:婚內籤財產協議要在夫妻雙方在自願、平等的情況下,對婚前或者婚後的財產進行協商約定一致後簽訂,夫妻雙方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對夫妻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