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傷殘等級鑑定行政複議

傷殘等級鑑定行政複議
傷殘等級鑑定的標準
如果職工遇有工傷,為確定工傷賠償標準,是需要對職工的工傷情況進行傷殘鑑定的,只有經過鑑定以後才可以確定賠償的標準。 傷殘等級鑑定的標準: 一級傷殘: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意識消失; 3、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級傷殘: 1、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不能工作; 4、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 1、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3、明顯職業受限; 4、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3、職業種類受限; 4、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3、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降低; 3、不能勝任原工作; 4、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遠距離流動受限; 3、斷續工作; 4、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 1、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 1、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願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