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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監督刑事訴訟規則

偵查監督刑事訴訟規則
刑事訴訟法對偵查監督強化的具體內容

1、擴充套件了檢察監督的範圍


刑事訴訟法增加了 “特別程式”一編,相應地規定了檢察機關有權對這些特別程式進行監督。


2、細化和完善了偵查監督的程式


新 《刑事訴訟法》第86條對審查批准逮捕程式進行了改革和細化,增強了檢察機關審查批捕活動的程式性。


3、強化了偵查監督的效力和剛性


新 《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從而有助於保障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行為的順利進行。


4、完善檢察機關對訴訟參與人的權利救濟機制


建立了偵查階段的程式性審查機制,強化了對偵查權刑事過程的監督;建立了逮捕後繼續羈押必要性的審查機制。有利於解決我國實踐中“以捕代偵”的問題,對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具有重要意義。


刑事訴訟法應當增加公安機關逮捕的變更,案件的撤銷應當經檢察機關批准等事前監督措施;刑事訴訟法應當擴大對偵查活動進行事中監督的範圍,明確規定對於所有應當由檢察機關事先審查批捕的事項 (如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羈押期限延長、搜查、扣押、查封、技術偵查等),檢察機關認為有必要的,都可以派員全程參與偵查機關對該案的討論。


由於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多的司法職員,並不按照程式落實偵查合作是逮捕的工作,而對於案件當事人,又不是十分的瞭解法律的規定,故此國家制定了一些剛性的規定,任何人在發現在實施公務時程式有誤,都可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