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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的折抵

行政拘留的折抵
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拘役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拘留日期應否折抵刑期等問題的批覆》,如果被告人被判處刑罰的犯罪行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處分的行為系同一行為,其被拘留的日期,應予折抵刑期;如果被判處刑罰的是另一犯罪行為,則其被拘留的日期當然不應折抵刑期。


筆者認為,被告人被處以行政拘留,而且行政處罰執行地是在拘留所,實際上剝奪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同時,被告人受到的行政處罰與其所犯的犯罪行為又是同一行為。因此,在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期限的計算時,應該扣減被告人被行政處罰期間的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