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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一般包括什麼條件

勞動合同一般包括什麼條件
勞動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一般具有以下條款:


(一)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即勞動合同從哪一天開始到哪一天結束。我國的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二)是工作內容。即所從事的工作和工作崗位。


(三)是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這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涵蓋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福利等。


(四)是勞動報酬。應寫明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和支付專案、計算方法及支付日期。


(五)是社會保險。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參加的社會保險專案。


(六)是勞動紀律。


(七)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訂立,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不發生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八)是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金的約定只能包含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的,其他約定均屬無效約定。


(九)勞動合同解除後雙方的附加義務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對勞動者的保護的有利憑證,如果勞動合同未能夠簽訂,也不妨礙勞動事實的存在,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樣能夠得到維護。


事實上,有些員工是擔心,一年時間到了以後公司就會單方面的跟自己終止勞動關係,到時候又得重新尋找新的工作,其實,按照法律的規定的話,所謂勞動合同當中的期限對員工本人幾乎不會造成任何的影響,因為到期後不續簽也等於是違法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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