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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露商業機密的行為有哪些

洩露商業機密的行為有哪些
洩露商業機密的行為有哪些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所謂盜竊商業祕密,包括單位內部人員盜竊、外部人員盜竊、內外勾結盜竊等手段;所謂以利誘手段獲取商業祕密,通常指行為人向掌握商業祕密的人員提供財物或其他優惠條件,誘使其向行為人提供商業祕密;所謂以脅迫手段獲取商業祕密,是指行為人採取威脅、強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強制的情況下提供商業祕密;所謂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祕密,是指上述行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過商業洽談、合作開發研究、參觀學習等機會套取、刺探他人的商業祕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祕密。所謂披露,是指將權利人的商業祕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開,使其失去祕密價值;所謂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業祕密的具體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祕密的行為人,如果將該祕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構成雙重侵權;倘若第三人從侵權人那裡獲悉了商業祕密而將祕密披露或使用,同樣構成侵權。
3、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合法掌握商業祕密的人,可能是與權利人有合同關係的對方當事人,也可能是權利人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為人違反合同約定或單位規定的保密義務,將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擅自公開,或自己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即構成對商業祕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應知前述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仍然從侵權人那裡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這是一種間接侵權行為。行為人知悉其為他人的商業祕密,並明知或應知系侵犯商業祕密的情形,依然獲取、使用、披露該祕密,所以法律將這種行為也作為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來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