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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法人代表職責

民辦學校法人代表職責
投資人與民辦學校法人代表協議
1、建議電話聯絡諮詢委託律師代理吧?在網上隨口問幾句、規避法律是不能處理好的。2、學校類登記是在民政局,不是在工商局,即使是社會力量私人投資辦學,也屬於公益機構。3、盈利性質的、或解決自身就業或愛好問題的培訓機構不能冠名“學校”或採用“學校”二字。4、政府對口審批機關是教育局或勞動與社會保障局,並且要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備。5、學校設立後投資資金禁止撤回。投資人獲得的通常是各種名譽和社會尊敬,金錢回報不多。6、學校法人代表獲得行政許可證之後禁止將學校轉讓出售或由其他單位、個人承包。7、有違法、違規,以及學校食堂、宿舍和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問題的,審批、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包括負責審批的政府職能部門直接責任人,以及學校負責人、法人代表、校長、書記等,一般都採用問責制,一旦出現投訴或事故,相關人員可能需要承擔各種責任。8、外地戶口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持有資格證書或相應工作經驗的專業培訓人員也可以擔任法人代表(實際就是校長),比如外地一些著名的退休老校長、特級教師、大學教授等,也是可以來擔任校長的,只是辦理的程式複雜一些。9、各地要求投資人、法人代表是本地人只是一種慣例,但事實上違反《行政許可法》,所以也不是一成不變的。 我的補充: 2012-08-23 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