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金華行政案件的律師

金華行政案件的律師
金華行政案件的律師
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結案:
(一)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的;
(二)適用調解程式的案件達成協議並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且已執行的;
(四)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轉為刑事案件辦理的。
第二百零四條 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終止調查: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公安機關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百零五條 公安機關對在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應當按照一案一卷原則建立案卷,並按照有關規定在結案或者終止案件調查後將案卷移交檔案部門保管或者自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