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要約一般有哪些形式

要約一般有哪些形式
要約一般有哪些形式
1、要約的形式主要包括:對話的形式、和非對話的形式。其中,非對話的形式還包括資料電文的形式。如果要約採用對話形式作出的,自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如果要約採用非對話形式作出的,一般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條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資料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資料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採用資料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