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過程中是否構成妨害公務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36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綁架過程中過失傷人《刑法修正案(九)》之後,對綁架罪做出了新的規定,綁架並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殺害被綁架人的,都以綁架罪一罪論處。但是並無條款規定綁架罪與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成立結合犯。在綁架實施過程當中,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屬於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處罰,而在綁架既遂之後,又因過失而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屬於兩個行為侵犯兩個法益,應當數罪併罰。 TAG標籤:刑事辯護 妨害 公務 刑事犯罪辯護 綁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