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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專項集體合同

公司專項集體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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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包括哪些專項

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根據《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定義,可以得出: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相同點:1、合同所調整的內容都是有關勞動方面的權利和義務;2、合同的一方是職工,而另一方是與職工有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3、合同一經生效,對於合同雙方都有約束力;合同的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否則就無效;4、違反合同約定,都將承擔法律責任。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點:1、簽訂合同的主體不同,集體合同是由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簽訂,而勞動合同是由勞動者本人與用工單位簽訂;2、簽訂合同的程式不同,勞動合同由職工本人與用工單位直接簽訂,而集體合同需由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先行協商合同草案,經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3、合同生效的條件不同,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而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4、合同的內容具有可調性,集體合同規定後非經協商或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調整,而勞動合同如所訂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低於集體合同的,勞動合同可以調整,標準是不低於集體合同;5、效力所調整的主體範圍不同,勞動合同生效後僅適用於職工本人和用工單位,而集體合同生效後,對用工單位和單位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