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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營改增後的變化

一般納稅人營改增後的變化
營改增後強制成為一般納稅人的幾種情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及(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應稅行為的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含)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實際也就是規定,達到此標準的,將強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一般分為以下三種情形:1、營改增前,應稅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自然成為一般納稅人。2、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併兼有本次營改增銷售應稅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納稅人,不需要重新申請認定,自然屬於一般納稅人。3、營改增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歷次和本次應稅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服務銷售額(無形資產、不動產)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