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轉移民訴 普法法律網 法律 9.37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民訴法管轄權轉移是什麼根據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管轄權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上級人民法院。就管轄權轉移的實質而言,是對級別管轄的一種變通和補充。 TAG標籤:訴訟仲裁 民訴 訴訟管轄 管轄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