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判十個月可不可以上訴
被告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搶劫罪是
刑法規定的八大重罪之一,判刑8個月已經很輕了,上訴一般也是維持原判。 相關規定: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
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