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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拒絕追認視為

無權代理拒絕追認視為
無權代理時被代理人的沉默一律視為拒絕追認

第六十六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民法總則對無權代理的規定是有明確的標準,無論是在發達的網路上,還是現實生活中的代理商都必須遵循國家所設定的法律,不要抱有僥倖心裡,最終釀成大禍,要做一個合法的代理商,這都自己,對別人都是有好處的,這樣也會給自己帶了更多的客戶,更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