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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解除合同

附條件解除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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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解除條件解除合同與合同的解除有什麼區別?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該條規定的是約定解除權的合同,即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合同成立以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由當事人一方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享有解除權,並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使合同關係消滅。其合同的解除與附解除條件解除合同二者有很多相似之處,如在合同中對合同的解除均約定了條件;最終均導致合同終止不再繼續履行後果。但立法者將前者放在合同的效力一章,而將後者放在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一章,可見二者的作用和價值並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