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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市院管轄

移送市院管轄
移送管轄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菸草專賣局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假冒偽劣菸草製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的通知(釋出日期:2003-12-23
生效日期: 2003-12-2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