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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發出即發生法律效應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發出即發生法律效應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發出即發生法律效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