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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食鹽的量刑標準,非法經營電信的量刑標準
一、非法經營食鹽的量刑標準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非法經營食鹽20噸以上不滿30噸的,為拘役刑或罰金刑。非法經營食鹽30噸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噸,刑期增加一年。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10噸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2噸,刑期增加六個月。2、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非法經營食鹽50噸,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噸,刑期增加一年。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25噸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噸,刑期增加一年。3、升格量刑特別規定慣犯、利用委託代銷食鹽身份非法經營,依照前述法定基準刑參照點擬處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有期徒刑的,重處10%。二、非法經營電信的量刑標準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數額在150萬元以內的,為罰金刑;1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為拘役刑;20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5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2、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數額50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3、升格量刑特別規定擬處有期徒刑的,重處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