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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離婚起訴程式主要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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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離婚起訴程式主要是這些:
1、當事人一方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並提交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
2、法院應當先進行調解
3、調解有效的,終止審理;
4、調解無效的,如果確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判決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