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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離婚前的車貸是否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規定離婚前的車貸是否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規定離婚前的車貸是否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離婚前的車貸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看該債務的形成原因,符合以下任何一個條件的,該車貸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1.該車貸的形成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名;
2.夫妻一方事後追認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