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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犯罪的處罰原則具體包括哪些

外國人犯罪的處罰原則具體包括哪些
外國人犯罪的處罰原則具體包括哪些
刑法》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 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九條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 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第十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 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 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 輕處罰。
第十一條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 ,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