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浙江省監外執行

浙江省監外執行
浙江省暫予監外執行
以下是浙江省暫予監外執行程式 第十條 經鑑定,罪犯符合本辦法第一條第一款前四項情形的,刑罰執行機關或者執行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罪犯親屬提供擔保,填寫《罪犯保外就醫擔保書》。保證人資格應當經罪犯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確認。 保證人應當具備管束和教育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能力,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 罪犯符合本辦法第一條第一款前四項情形,但不能落實保證人的,刑罰執行機關或者執行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經與罪犯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協商,可以委託當地村(社群)組織或單位代為擔保。 第十一條 可能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刑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並在交付執行前作出是否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 第十二條 判決已生效但尚未交付刑罰執行機關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由執行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將相關鑑定或者認定意見,報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決定。 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認為罪犯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公安機關認為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已交付刑罰執行機關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由刑罰執行機關將相關鑑定或者認定意見,報送省級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認為罪犯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可以向刑罰執行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刑罰執行機關認為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在監獄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經監區(分監區)、業務部門、監獄逐級討論審批。監獄討論時,人民檢察院駐監檢察室應當派員參加。監獄同意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將《罪犯暫予監外執行審批表》、《病殘鑑定書》或者《生活不能自理認定書》等相關檔案、罪犯檔案和《檢察機關監督意見表),報省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批,對同意保外就醫的,還應當附《罪犯保外就醫擔保書》。 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由看守所所務會討論,人民檢察院駐所檢察室派員參加,經所在地公安機關稽核後,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