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不一定先刑後民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57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傳喚之前不一定先需要立案。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TAG標籤:家事糾紛 經濟糾紛 後民 先刑 婚姻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