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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指定書

監護人指定書
監護人指定書



民事判決書(指定監護人案件用)


(2013)某社委指字1號


張某:


根據法律規定,結合申請人張某某提出的申請,認真分析了每個近親屬的情況,經居委會研究決定,指定張某為林某的監護人。


被指定人不服,可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該通知書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通知。


某某市某某社群居民委員會(章)


2013年1月28日


指定監護人的文書上應有監護人的資訊以及指定人的印章。


二、指定監護人的適用條件


指定監護適用的條件是監護人對承擔監護責任有爭議。爭議有下列幾種情況,有的是後一順序的人不同意由前一順序的人擔任,或同一順序的人相互爭著要當監護人的,較多的是前一順序的人不願意擔任,推給後一順序的人,後一順序的人也不願意擔任,或同一順序人之間相互推諉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第3款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可知,我國立法上,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指定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由有關組織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其中前一種是後一種的必經程式,即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必須由有關組織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作出撤銷指定的判決,並另行指定監護人;如果未經有關組織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此外,我國《民通意見》第11條規定:“認定監護人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絡狀況等因素確定。”第14條還規定了指定監護人,另外需要考慮的兩個因素:一是“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二是“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指定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成長負有直接而且很重要的責任,所以,某個組織或者是法院在指定監護人的時候,一定要認真的瞭解相關的情況,同時,對已經具有辨別能力特別是十週歲以上的孩子應當徵詢他們的以間,指定監護人有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