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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書範本

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書範本
關於充分發揮公證書的強制執行效力服務內容
公證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營中所簽署的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 (二)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該項承諾也可以通過承諾書或者補充協議等方式在債權文書的附件中載明。 解讀: 法條連結:《公證程式規則》第三十九條 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債權文書以給付貨幣、物品或者有價證券為內容; (二) 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三) 債權文書中載明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 (四) 《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本條中公證機構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營中所簽署的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條件與《公證程式規則》中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的條件是一致的,即均需具備以給付貨幣、物品或者有價證券為內容,債權債務關係明確、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及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等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