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材料需要質證嗎
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七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六條 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絡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