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麼情形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股東會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11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有什麼情形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股東會《公司法》第101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股東會:(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TAG標籤:公司經營糾紛 股東會 公司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