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報、謊報安全事故如何懲處 普法法律網 法律 7.84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如何懲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TAG標籤:謊報 懲處 訴訟仲裁 安全事故 治安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