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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人理賠流程

交通事故傷人理賠流程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傷人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一)現場勘查

1、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即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必須保護好現場,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後,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時間內快速趕赴現場,並快速處置現場。

3、進行現場勘查包括現場訪問、攝影、製圖、丈量、勘驗等系列工作。現場勘查必須做到依法、及時、全面、準確。

4、現場勘查記錄經複核無誤後,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

5、為檢驗需要,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6、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

7、事後展開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訊)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測、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鑑定。

(二)責任認定

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可召集當事人進行舉證。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後,嚴格接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

3、公佈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

4、告知當事人若對認定書不服,3日內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或應當在民事賠償訴訟當中一併解決。

(三)處罰

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應把對責任當事人作出的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佈處罰裁決。

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5、辦理處罰的相關手續。

6、執行處罰。

(四)賠償調解

1、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

2、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後,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詢問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是否願意進行賠償調解。願意調解的,調解次數最多為兩次;不願意調解的,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調解成功後,製作《調解書》,並分別送交當事人。

4、調解未成功的,應當填寫《調解終結書》,送交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作為看護小孩的家長,可以跟肇事者索要在護理期間產生的護理費,但誤工費單純的只針對受害者本人。而且,我國相關的法律制度一貫所秉承的宗旨就是要相對的照顧到弱勢群體,由於孩子的年紀非常的小,機動車在撞到小孩以後不管有沒有責任,法律上都會判定機動車負主要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