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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的區別體現在哪些方面

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的區別體現在哪些方面
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的區別體現在哪些方面
一、概念的區分
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而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二、構成要件的區別
1、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一)行為人所為行為具備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徵。
(二)行為人實施以他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時,沒有代理權。
(三)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行為不是違法行為。
2、無權處分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一)無權處分行為首先是財產處分權的欠缺。
(二)處分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
(三)無權處分行為必須是違反法律的行為。
三、法律效力的區別
(一)無權代理
(1)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2)被代理人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既可以追認,也可以拒絕承認。一旦追認即發生有權代理的效力。
無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包括催告權和撤銷權。具體是指:
1、催告權
催告權是指在被代理人追認前,相對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請求被代理人對是否追認代理權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的權利。
2、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撤回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權利。
(二)無權處分
對於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我們分幾個方面作如下分析:
(1)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物件指向的是“無權處分合同”,而非“無權處分行為”。
(2)在權利人未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之前,該處分合同效力屬效力待定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