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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超過1年沒續簽

合同到期超過1年沒續簽
合同到期沒續簽超過一年是否可以索要賠償

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終止。繼續保持勞動關係相當於期滿後又建立了新的勞動關係,超過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則根據第82條規定,應該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未續簽合同繼續用工滿一年,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享有以下權利:


1、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主張從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指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2、因未籤合同滿一個月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強制性規定,屬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款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款規定範疇,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款和第三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