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複議不服起訴狀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3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對行政複議不服起訴狀共同被告應該如何進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2款規定:"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即市局改變原決定,以市局為被告;否則為縣局 TAG標籤:訴訟仲裁 起訴狀 不服 辦案流程 行政複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