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刑事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立案追訴標準

刑事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立案追訴標準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的立案標準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 為三個以上物件提供幫助的;


(二) 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 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 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的;


(六) 被幫助物件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物件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