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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行聽證的具體程式是怎樣

舉行聽證的具體程式是怎樣
舉行聽證的具體程式是怎樣
(1)在行政機關告知可要求聽證權利後,受處罰的當事人如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可要求聽證權利後的三天內向該行政機關提出。
(2)行政機關在收到受處罰的當事人的聽證要求後,應當著手準備有關舉行聽證的事項。
(3)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公民可以參加旁聽。新聞記者可以採訪。
(4)聽證應當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的調查人員主持。這種調查與審查人員的分離,有助於確認調查結果的公正性、全面性。受處的當事人認為主持聽證的人員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的,有權向該行政機關申請其迴避。
(5)受處罰的當事人可以自已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參加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