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回出資和抽逃出資
我國
公司法採取法定資本制原則,股東抽回出資或者
退股都會導致註冊資本的減少,這會損害
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法》第35條規定: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公司法》第74條規定只有在三種情形下,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向公司主張出資回購請求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