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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夫妻財產分割新規定都是什麼

民法典中關於夫妻財產分割新規定都是什麼
民法典中關於夫妻財產分割新規定都是什麼
1、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一般以均等分割為原則,同時兼顧照顧婦女兒童利益,便利生活、照顧無過錯方等原則判決。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夫妻雙方以書面形式對婚前、婚內財產作出約定,確定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在離婚時,應遵循雙方的約定。如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約定無效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智慧財產權收益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除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一方外)、公積金和養老保險金等均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要依法進行分割。但因身體收到傷害獲得的賠償金、補助金等屬於夫妻一方財產,不參與分割。
3、如果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對其少分或不分。
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