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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糾紛的舉證責任怎麼認定

產品責任糾紛的舉證責任怎麼認定
產品責任糾紛的舉證責任怎麼認定
司法實踐中產品責任的舉證責任的分配是:
1、受害人舉證的事項包括受到的傷害、產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產品、傷害是使用缺陷產品造成的、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
2、生產者的舉證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產品責任糾紛生產者應當對免責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產品責任是無過錯責任,但不是絕對責任。生產者的責任是否免除還要看其他法律的規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生產者不承擔產品責任的情形主要有:
(
1)生產者能夠證明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
2)生產者能夠證明將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
(
3)生產者能夠證明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3、銷售者的免責舉證責任銷售者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因此,其只要舉證產品缺陷是:
(
1)產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過錯造成的;
(
2)產品的生產者是明確的,銷售者的免責舉證就可以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